1980年2月,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法律形式将我国的学位制度固定下来,规定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和博士。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达到规定的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硕士(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规定的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博士)学位。学位授予单位,在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的决议后,发给学位获得者相应的学位证书。此后,1995年3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1998年8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也对我国实行学位制度作出了相应规定,公民通过接受高等教育或者自学,其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标准,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授予相应的学位。